第十一泰卦,乾下坤上——顺应规律可永保泰势
第十一泰卦,乾下坤上——适应规则可永保泰势
[卦辞阐幽]泰:小往大来,吉,亨。
彖曰:泰:小往大来。吉,亨。则是六合交而万物通也,上下交而其志同也。内阳而外阴,内健而外顺,内正人而外小人。正人道长,小人道消也。
象曰:六合交,泰。后以财(裁)成六合之道,辅相六合之宜,以左右民。
“泰”卦之象表明:天因轻而上升,地因重而下沉,所以形成六合密切交合,阴阳沟通和畅的局势。阴小阳大,地小天大,“坤”跑到了外卦,故曰“小往”;“乾”来到了内卦,故曰“大来,,。
泰:通也。小往大来:小的往外,大的来内。
所以本卦借用“包荒,用冯河”、“帝乙归妹”和“城复于隍”,比方万事万物的自然改变规则。如用来占卜事的胜败,不难看出,成往败来,败往成来。事物都在胜败的替换中轮回、递进、开展。所以,本卦是讲六合之道和自然法则的。
[爻辞解意]
初九:拔茅茹以其汇,征吉。
象曰:拔茅征吉,志在外也。
“茹”是根相连,彼此牵连的意思。“汇”是类,“以”即与。“初九”阳爻,在最下位,己是阳刚开端升进的形象。但升进有必要结合同志,共同努力,而下卦的三个阳爻,就标志情投意合,彼此结合的同志,要拔除茅草,不能只拔除一根,有必要将根部牵连在一同的同类,全部拔起。以此标志同志间的团结,向外求开展,才干无往晦气。
这一爻,是说有相同目标者之间,应精诚团结,共求开展。九二:包荒,用冯河,不遐遗。朋亡,得尚于中行。
象曰:包荒,得尚于中行,以光大也。
包:通匏,葫芦。冯河:渡河。朋:坝为朋,指钱。大葫芦控空了,可用它来渡河,不至于沉下水去。钱丢了,会在路上得到补偿。而这一切,皆由于其人光明正大。
这一爻,阐明了事物的相对转化,困难的可转为顺畅。当然,这关键是不管何时,心性行为都要光明正大。
九三:无平不陂,无往不复。艰贞无咎。勿恤其孚,于食有福。
象曰:无往不复,六合际也。
安泰抵达极盛,必定遭受阻塞,现在正是临界点。因此,以没有平坦的,无不是崎岖的,没有只往不返的情形来比较。这是大自然的法则的常理,应当体认,在困难困苦中,安泰得来不易,仍然要据守纯正,一本初衷,才不会有灾祸。这样,应当得到的当会得到,自然在生活上就会幸福。
“象传”说:没有只往不返的,这是六合间的自然法则。
这一爻,劝诫物极必反,仍应一本初衷,据守正道。
六四:翩翩,不富以其邻,不戒以孚。
象曰:翩翩不富,皆失实也。不戒以孚,中心愿也。
“翩翩”是鸟轻盈飞翔的形态。“六四”己经超过“泰卦”的一半,由上升到极限,开端回落。所以用鸟轻盈飞翔,来比较轻率冒进,不行能保有财富。“不富”在《易经》中是专指阴爻的用语,由于阴爻的中间断开空无。“象传”解说“不富”,是说由应当在下方的阴,上升到上方,因此丧失了实力。
不过,“六四”阴爻阴位得正,又与“九二”阴阳相应,所以能够得到近邻“六五”、“上六”的信任,一同举动。“象传”解说说,这是志向相同,诚心乐意的缘故。
这一交,劝诫居安思危,仍应团结,不行掉以轻心。
六五:帝乙归妹,以祉元吉。
象曰:以祉元吉,中以行愿也。
六五,帝乙嫁出少女给周文王,以此得福,大吉。帝乙:商代帝王。归:女子出嫁。妹:为少女之称。祉:福泽。
象传说:以此得福而大吉,阐明六五以中道实行应下的心愿。
帝王的千金是非常显贵的,仍然需要屈尊下嫁给贤臣,才干获得福祉。爻辞借此阐明,六五以阴爻居上体之中的君位,位尊而性柔,能够屈己之尊与下体的阳爻九二相应,以助成阴阳交泰的完成,这是极大的吉祥。
这一爻是说,居尊而下交,可得吉祥。
上六:城复于隍。勿用师,自邑告命。贞吝。
象曰:城复于隍,其命乱也。
上六在泰卦的终结处,“泰”的终结便是“否”的开端,这便是“泰极否来”的道理。“城复于隍”正是由泰返否的标志。城墙本来便是挖掘城沟中的泥土累积而成的,比如“泰”的局势是由长期的困难辛苦积累而成的;现在城墙倒了,墙土又填塞在本来取土的城沟里,又回到了原地,比方抵达了“泰”的终极又复归于“否”。这样,泰卦的上坤必定返回到下面,变成坤下乾上的否卦。“通泰”所以转为“否塞”。
这一爻是警告那些居安而不知思危者,不要忘掉泰极而否来的道理。
[泰卦点悟]
当止则止方可永保泰势
本卦阐释持盈保泰的原则。创业固然困难,守成愈加不易,不能以既有成就为满足,惟有精诚团结,力求开展,才可不断开创新局势。应知物极必反,惟有坚持理想,才干突破。居安应当思危,不行轻举妄动,应以促进团结为本,态度光明正大,兼容并蓄,刚柔相济,适应自然规则,才干于安定中要求进步。当盛极而衰,颓势不行抵抗时,惟有顺水推舟,使丢失减少到最低极限。
[泰卦例解]
姚广孝的“永泰”人生
人生在世,有必要得理解泰极否来,乐极生悲的道理。当一个人抵达一定高度时,假如再往前迈半步,说不定就坠入了万丈深渊。所以,懂得适应规则去行事,是极为重要的。著名的明成祖的“僧臣”姚广孝的终身,既有过位及人臣的位置,又有了最终的善果,就有力地印证了这个道理。
洪武三年(公元1370年)